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 志工服勤時數認定

標準與辦法說明

一、  辦法說明:

  1. 為因應社會發展趨勢,配合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施行之「志願服務法」,特訂定此辦法,經第五屆第三次常理會通過後執行。

  2. 本會定期舉辦志工基礎訓練,內容為:志願服務的內涵(2小時)、志願服務倫理(2小時)、自我了解與自我肯定(2小時)、志願服務經驗分享(2小時)、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(2小時)、志願服務發展趨勢(2小時)。

  3. 本會不定期舉辦各工作委員會教育訓練,等同於「志願服務法」規範之特殊訓練,已參加過之志工不需重新受訓;唯新增設之教育訓練,總時數須超過12小時。

  4. 完整參加基礎訓練且無遲到早退者,將頒給基礎教育訓練結業證書,加上特殊教育訓練證書,即可回秘書處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。

  5.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,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,得檢具證明文件(志願服務紀錄冊)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,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免費,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、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。

  6. 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規定,紀錄冊之登錄需記載服務項目,服務時數則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,不含往返時間。

  7. 本會志工服勤時數認定標準請參閱服勤時數計算原則,以實際發生及客觀公平為訂定標準,服勤種類增加時得由秘書處提案常理會修訂。

  8.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
二、  服勤時數計算原則:

  1. 本會常設13個工作委員會詳列為:解說教育委員會、兒童教育委員會、親子教育委員會、特殊教育委員會、綠色生活地圖委員會、推廣講師委員會、棲地管理委員會、鄉土關懷委員會、研究發展委員會、自然中心發展委員會、國際事務委員會、原住民委員會、資訊管理委員會。秘書處得就會務之發展提案常理會增(刪)常設工作委員會。

  2. 因應會務發展及工作任務編列之長期、短期工作小組,亦適用本計算原則。

  3. 依各工作委員會任務性質,大致可分為下列幾項:

  1. 執行委員會目標任務及本會之各項活動:依實際時數計算,半天(上午、下午、晚上)最多以3小時計、白天(上午至下午)最多以6小時計、全天(上午至晚上或過夜)最多以9小時計。活動編制內的人員才允與計算。

    例如:解說教育、兒童教育、特殊教育、自然中心等委員會之活動探勘與帶領,親子教育委員會之團集會,推廣講師委員會之對外演講,棲地管理委員會之現地調查,鄉土關懷委員會之議題參與及現場勘查,綠色生活地圖委員會之地圖繪製與踏查,其餘工作委員會、工作小組之定期與不定期活動。本會地球日、夏至關燈、園遊會支援、會慶活動等亦包含在內。

  2. 協助委員會教育訓練:會議籌備期之時數認定:半天算2小時、白天算4小時、全天算6小時。課程辦理期之輔導員時數計算比照表定之課程時數。

    例如:各工作委員會舉辦之教育訓練、工作坊、座談會或研討會。

  3. 協助本會及工作委員會組織發展:各式幹部會議召開之時數認定:半天算2小時、白天算4小時、全天算6小時。

    例如:會員代表大會、理監事會、分會長會議、常務理事會、分會幹部會議、工作委員會之常委會、小組長會議。

  4. 其他基礎任務:

  •  解說定點觀察及團集會籌備:半天算1小時、白天算2小時,每次最多算2小時。

  •   報導寫作:以字數統一標準,每千字以3小時計。

    (
    限以議題報導或專題製作為主,含事前資料之準備)

  1. 各志工群組自行舉辦之聯誼與成長性質聚會不列入服勤時數計算。例如:室內聚、同樂會、讀書會等。

三、  認證權責及機制:

  1. 依各服勤內容及任務性質,認證權責及機制可分為下列幾項:

  1. 執行委員會目標任務及本會之各項活動:
  • 執行委員會目標任務:由各委員會下設之小組組長負責認證或指定專人負責,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上進行登錄。

  • 執行本會之各項活動:由活動召集人負責認證或指定專人負責,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上進行登錄。

  1. 協助委員會教育訓練:由教育訓練召集人負責認證或指定專人負責,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上進行登錄。

  2. 協助本會及工作委員會組織發展:由各會議主席負責認證或指定專人負責,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上進行登錄。

  3. 其他基礎任務:

  • 解說定點觀察及團集會籌備:由各定點小組長及各團團長負責認證或指定專人負責,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上進行登錄。

  • 報導寫作:由刊物出版召集人負責認證或指定專人負責,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上進行登錄。

  1.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,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,得檢具證明文件(志願服務紀錄冊)及一吋照片兩張,向秘書處(隸屬部門或分會)提出申請,由總會會員服務部彙總向農委會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。

  2. 志工服務滿三千小時以上,得填具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」及檢附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」於每年7月底前向秘書處(隸屬部門或分會)提出申請,由總會會員服務部彙總於八月底前向農委會彙送申請資料,由內政部進行審查及核定獎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