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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因應社會發展趨勢,配合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施行之「志願服務法」,特訂定此辦法,經第五屆第三次常理會通過後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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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定期舉辦志工基礎訓練,內容為:志願服務的內涵(2小時)、志願服務倫理(2小時)、自我了解與自我肯定(2小時)、志願服務經驗分享(2小時)、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(2小時)、志願服務發展趨勢(2小時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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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不定期舉辦各工作委員會教育訓練,等同於「志願服務法」規範之特殊訓練,已參加過之志工不需重新受訓;唯新增設之教育訓練,總時數須超過12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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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參加基礎訓練且無遲到早退者,將頒給基礎教育訓練結業證書,加上特殊教育訓練證書,即可回秘書處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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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,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,得檢具證明文件(志願服務紀錄冊)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,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免費,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、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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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規定,紀錄冊之登錄需記載服務項目,服務時數則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,不含往返時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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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志工服勤時數認定標準請參閱服勤時數計算原則,以實際發生及客觀公平為訂定標準,服勤種類增加時得由秘書處提案常理會修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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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