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 解說員管理規章 【宗旨】 第一條 依協會章程第五條及第二十二條,制訂本規章,設置「解說教育工作委員會」,以下簡稱「本工作委員會」,職司長期自然解說教育之規劃,培訓自然解說人力,提供大眾自然教育機會,推廣生態保育理念。 【定位】 第二條 本工作委員會直屬於祕書處,其性質為義工組織,所屬解說員於代表協會進行解說帶隊與內部輔導時,不另支個人酬金。 【組成】 第三條 本工作委員會成員包括:
【職責】 第四條 本工作委員會之職責與工作內容為:
【召集人】 第五條 協會負責解說教育之理事群共同擔任「召集人」,總理解說員事宜。 【解說教育委員會】 第六條 召集人應組織「解說教育委員會」,以下簡稱「委員會」,為本工作委員會協調全會解說教育相關事務之最高機構。 解說教育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:
【解說教育委員會之召開】 第七條 召集人應定期召開委員會。 各分會原負責代表不克參加時,得經由分會長向委員會報備後,權派其他人員代表該分會之委員行使職權。 【解說教育常務委員會】 第八條 為因應本工作委員會日常事務之進行,召集人得由委員會中選聘「常務委員」數名,組成「常務委員會」,以下簡稱「常委會」,原則上每月召開常務委員會一次,機動處理本工作委員會事宜。 【分會解說教育組】 第九條 分會之「解說教育委員」得成立「解說教育組」,負責招訓解說員、推廣解說活動。
【解說員資格及進階】 第十條 本會會員,具本會或其他相關單位之解說訓練或自然教育背景,願意遵守本會解說之相關規定,實際參與本會解說工作者,經完成註冊手續後,得由分會認証為「實習解說員」。各分會得依此原則自行調整分會單行之實習解說員認定標準。 第十一條 本會解說員再依資歷、擔任職責、相關訓練之不同,設「初級解說員」、「荒野解說員」及「資深荒野解說員」,以拔擢有實務經驗之解說員擔任各層級之幹部,協助解說事務之辦理,輔導新進人員。
【解說員之義務與權利】 第十二條 解說員之義務如下:
第十三條 解說員之權利如下:
【註冊】 第十四條 解說員應完成註冊手續,每次註冊以一年為原則。
【定點觀察小組】 第十五條 各年度註冊之解說員視分會人力、解說業務需求,應將解說員編為若干定點觀察小組,每人以註冊一定點為限。小組需設小組長一名,並可設副組長數名。小組長代表各組參與幹部相關會議,行使職權。 【分會解說工作會議】 第十六條 分會應定期召開解說組之工作會議,其基本應參加人員包括解說組長與各定點小組長。其餘出、列席人員由各分會視實際需求調整之。 【定點觀察小組之工作】 第十七條 定點觀察小組之工作為:
【小組長】 第十八條 定點觀察小組小組長之產生辦法由各分會自訂。 小組長之職責為:
【解說員研討會】 第十九條 委員會應按年召開全協會之「解說員研討會」,做為幹部訓練,課程輔導、經驗交流之用。 【資格之運用與取消】 第二十條 解說員個人生涯變動時,本會解說員之資格仍得以留職停權狀態永久保留。
第二十一條 解說員不得在外使用本會之名義私自承接活動。違反者得由委員會取消其資格。若有損及協會名譽與利益者,協會並保有法律追訴之權利。 【經費運用】 第二十二條 解說人力之成本,應提列於活動預算中。 委員會得視年度承辦解說活動之結餘及協會之財務狀況,向協會申請經費辦理下列項目:
【講師之提擢與費用處理】 第二十三條 解說員培養有個別專長達一定程度,經祕書處聘列講師人力者,其授課、演講、著作之所得及相關權利,仍屬其個人所有,並直接對祕書處或該課程主辦單位負責,不在本工作委員會規範之限。 【義工之獎勵】 第二十四條 解說員之下列貢獻應予榮譽性獎勵,於年會、研討會、其他聚會中公開表揚:
【服務備忘錄】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得訂定<<服務備忘錄>>,提醒本會解說員執行解說時之基本規範。 【修改】 第二十六條 規章由委員會訂定提出,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生效實施。修改時亦同。 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 解說教育工作委員會 <<解說員授證辦法>> 一、 解說員認證標準:
二、 審核方式:
各分會因於每年六月底以前將推薦名冊(含推薦表,一人一份)送交常委會整理。通過審核者,於公開場合授予證書。 三、本辦法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亦同。 |